甲自然人,持有名下A公司100%股份,交易对手方自然人乙。由于A公司持有某种稀有资质,乙有业务资源,需要该种资质,因此希望入股取得公司控制权,甲也愿意让乙取得控股权。
那么甲签字同意A对乙增发股权,使乙成为A的大股东,乙因为感谢甲,自愿无偿赠与给甲现金X万元作为感谢费(自然人对自然人支付,不涉及法人主体A)。相当于乙花钱买甲的签字同意。
请问甲取得的这X万现金算是何种性质的收入、所得税率多少?
也就是说,这种不违反法律,你情我愿的“好处费”,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甲乙双方都愿意把这件事办的堂堂正正,不留瑕疵。
发自「今日水木 on RMX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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