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款公用的过程中,都会存在短暂的个人实际控制资源的过程;
公款是否脱离公司控制要看具体案情中,
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性价比、成功率、隐蔽性、脱罪率。
也要看这种操控手法是否为公司许可或默认的常态操作;
我相信孙案所谓挪用一定是当时lx的常态操作,一定大量发生过,一定都没有挪作私用,
但这些情况一定都被公j法故意忽视了。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很能干,但是却犯了糊涂。这个不是类似给人货款,先提出来存银行放着,第二天再给对方。这个是钱转到一个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以后支用他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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