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是某夫妻婚后妻子怀孕,爷爷对儿媳说,如果生了,我就赠给孙子(孙女)10跟金条,在孩子未出生前,就给了2根金条,后来儿媳生下来的是死胎,后面夫妻离婚,此时爷爷想要回已经赠予的2根金条,儿媳想要未赠予的8根金条。问法律情况是如何的
有一个答案是爷爷不能要回已经赠予的2根金条,我不太能理解,因为爷爷的赠予是有对象的赠予,由于这个孩子出生就是死胎,因此自始自终就不存在法律层面的可接受赠予的条件,等于是赠予对象自始自终不存在,为什么不能要回呢。答案说这个附条件的赠予,已经赠予的不能撤回,没有赠予的8根可以撤回,但我不太理解,我个人认为他的赠予对象是未出生的小孩,而不是儿媳妇,如果赠予对象是儿媳,我觉得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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