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赠与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任意撤销权,因此赠与合同更应该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即意味着合同生效,所以已经交付的2根金条赠与人不能要回。
民法典也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已经转移的财产不能任意要回。爷爷赠与2根金条时孩子还没出生,可以视为对儿媳或者夫妻双方的赠与。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题目是某夫妻婚后妻子怀孕,爷爷对儿媳说,如果生了,我就赠给孙子(孙女)10跟金条,在孩子未出生前,就给了2根金条,后来儿媳生下来的是死胎,后面夫妻离婚,此时爷爷想要回已经赠予的2根金条,儿媳想要未赠予的8根金条。问法律情况是如何的
: 有一个答案是爷爷不能要回已经赠予的2根金条,我不太能理解,因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PCRM00」
--
FROM 120.2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