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分享的主题是:我借姐姐的名字买房,现在我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是否还需要缴税?
25年前,隋某远赴日本工作。15年前,隋某用自己的积蓄请姐姐帮忙在上海购房,姐姐就用隋某的钱购买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代为保管、出租等。5年前,隋某回到上海,但姐弟之间的亲情因为房屋的权属问题而逐渐淡漠,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房屋归隋某所有,姐姐协助过户,过户费用由隋某自己承担。隋某拿回了房屋很是欣慰,但是过户时,征收了契税8万多元,折让隋某很疑惑。他认为15年前姐姐买房时,已经由姐姐提自己缴纳了一次税费,这次再征税属于重复征税。于是隋某申请税务机关退还8万元契税,但税务机关对此作出了不退税决定。
于是隋某以税务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隋某认为,既然法院确认了“我的房是我的房”,那么房屋由姐姐名下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物归原主,不应该再缴纳一次契税。
但实际上,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契税义务的基础是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客观事实,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应当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也就是说,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就构成了缴纳契税的应税事实。
本案当中,从权利外观上看,房屋的登记权利人由姐姐变更为隋某,隋某就承受了房屋权属,的确是发生了应税事实,隋某应当缴纳契税。
税务机关在15年前的那次征税是基于姐姐帮助隋某购买房屋,姐姐被登记为权利人的应税事实;而这次征税,是基于隋某经过确权后,自己本人被登记为权利人的应税事实。所以是不重复的。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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