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很久很久了,还在审理中,也经过了多次国内顶级律所的无效请求,依然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但对已裁定的管辖部分不是太明白,请教大家。
原告是个人,在sz起诉了一家众所周知的国外顶级芯片公司在本地的分公司,结果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认为只要证明sz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即可,并找到如下法律依据: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原告明确书面询问被告是否在sz有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被告在提交法院的答辩书中明确回答“从未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故意不提及使用和进口。原告认为这就表明被告承认使用和进口,因此sz可以作为管辖地。
但是经过两审,最终管辖异议成立。对于原告的疑问,裁定书的相关解释是: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原则上只作形式审查,即只需审查案件的初步证据能否证明该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
原告的主张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什么不被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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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4.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