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错误在于,诉讼法院是原告选的,所以如果被告有管辖异议,原告有责任证明该法院适格,有管辖权。这个证明是用证据证明,对方说自己没有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这不等于自认有使用和进口,这仍然是你的证明责任。你自己看看你引用的关于证据的规定,自认那是要在审判人员明确对该事实询问并且说明后,还不表态的,你作为原告的“询问”没有这个法律效力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告的这个提问,已经被法院送达给被告,被告也书面答复给了法院。并且被告这个答复欲盖弥彰,如此大的公司,也不可能否认使用这个事实。
: 如果必须要原告证明,那这条法律的意义何在呢?何况原告还列举了一些sz用户的媒体新闻,被告总公司官网显示的联系方式也是被告,跨国公司在sz设立分公司,至少做技术支持和推广联络。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告的逻辑错在何处呢,为何不被法院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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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eelsgood FROM 106.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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