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法院将原告的问题送达给被告,并不算审判人员询问?即使被告答复这个问题给法院也不能算?
其实大家都知道被告在sz至少使用涉案产品,就算不是业内人士,也知道在本地设立的技术支持中心人员肯定会用其产品这个简单道理,审判人员只需问一下被告,就全清楚了,就可以省去原告大量的投入。涉案产品价格很高,基本都是公司客户,原告想找到一个愿意拿购买合同出来作证的太难了。并且,合同本身可能还有保密条款。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错误在于,诉讼法院是原告选的,所以如果被告有管辖异议,原告有责任证明该法院适格,有管辖权。这个证明是用证据证明,对方说自己没有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这不等于自认有使用和进口,这仍然是你的证明责任。你自己看看你引用的关于证据的规定,自认那是要在审判人员明确对该事实询问并且说明后,还不表态的,你作为原告的“询问”没有这个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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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4.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