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句难听的,法院不是专门给你家开的,法官也不是你的工具人,你有什么诉求,就证明什么诉求,这是基本的道理。“省去原告大量的投入”并不是法庭追求的价值,公平才是,“原告”这个身份在法庭过程里没有天然的正义性和需要被偏爱的原因。你觉得你的专利有价值,那就投入精力时间和金钱去完成你的义务,证明给法官看。你两嘴一张啥也不干就去诉了,然后让法院和被告去替你做你该做的事情,没这个道理。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也就是说,法院将原告的问题送达给被告,并不算审判人员询问?即使被告答复这个问题给法院也不能算?
: 其实大家都知道被告在sz至少使用涉案产品,就算不是业内人士,也知道在本地设立的技术支持中心人员肯定会用其产品这个简单道理,审判人员只需问一下被告,就全清楚了,就可以省去原告大量的投入。涉案产品价格很高,基本都是公司客户,原告想找到一个愿意拿购买合同出来作证的太难了。并且,合同本身可能还有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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