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北京拆迁安置房,拆迁前户内7人,包括母亲、二子、二子之媳、二子之女、四子、四子之女和长子之子,其中长子户口不在北京,送其子到北京落户上学。但长子之子在2001年之前已不在此实际居住。
因拆迁办不给拆户,只能购买一套,最终由母亲名义持有,由同住的二子和四子实际出资,母亲和长子之子均未出资。2003年回迁房建成后母亲、二子家和四子家共同入住至今。
2009年母亲(不识字)由非同住的女儿陪同去亲戚家请亲戚代笔写了遗嘱(无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但是有录音证据证明各子女都认可其存在,并在母亲去世时在各子女之间传阅),陈述了母亲名义持有和二子四子实际出资的以上事实。
2019年母亲去世(父亲于1970年代已去世),2021年二子家根据遗嘱给四子家出资另外购买住房,四子家遂搬出去住新购房。
现其他非同住子女不承认遗嘱效力,主张法定继承,而二子和四子主张借名买房。在以上陈述都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能的裁判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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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ettan FROM 222.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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