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70年代已去世,拆迁安置人口包括母亲、二子一家、四子一家和长子之子。根据以往判例,安置人口有权居住使用,但是没有房屋的财产权。拆迁时既没有拆迁补偿款,也没有工龄等折扣。“遗嘱”记载,母亲自己主张没有任何遗产,该房屋不是其遗产,只是以母亲名义,由二子和四子实际出资购买;“遗嘱”进一步记载母亲意见,根据实际出资,该房屋由二子占70%,四子占30%。
【 在 mj372925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种情况被认定为借名买房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看您的描述,被拆迁房应该是母亲和父亲所有的房屋,只是房屋上有子女和孙子女的户口而已;而且新安置的房屋,本身就有被拆迁的旧房屋的权益存在,所以不可能说全部出资都是二子和四子出的,即使真是这样,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房屋是母亲的,二子四子的出资是借款。这种情况下,还要关注下拆迁安置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因此,新安置房屋有母亲的权益几乎是一定的。 另外,根据您描述的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就看录音情况能否构成录音录像遗嘱了,但估计录音中也没有见证人,所以不回构成录音遗嘱。但即使不构成遗嘱,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得看录音的具体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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