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点不等于证据;证据需要被采信,才能证明事实;
2、你说的这些论点,就是为了证明物业没有有效催缴的事实;
原告很容易就能驳斥你,再封闭的疫情期间,物业也能进出小区和单元;
同时物业提供了证据显示了两个不同楼号,贴通知证明了至少物业对被告欠缴物业费的行为做出了反馈并催缴。如果你认为无效,你需要提出反对的证据,而不是只是口头提出异议。
3、被告欠缴物业费是第一个事实,物业进行了催缴是第二个事实(有证据支持)。这2个事实你能拿出哪些反驳证据?你能拿出来你缴费的证据,事实一就可以否定。你能拿出来物业贴在自己门上的告知照片或视频录像证明并非自己当时住处,事实二就可以否定。如果你无法有效举证,你还有啥争辩的?
楼上也说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刑案讲究疑罪从无,民事案件讲究高度盖然性。你这案子,居中裁判的法官,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能得出符合高度盖然性的明确审查结论。
【 在 zfyangrod 的大作中提到: 】
: 照片的事情,我提出了三个论点
: (1)2021年底是疫情期间,并不能随便进
: (2)小区期间改过一次楼号,物业提供的证据上也显示了两个不同的楼号,贴通知的人很可能搞不清楚这两个楼号
: ...................
--
FROM 120.24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