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困难可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里明确列明的可以裁员的情形,你说北京高院认为经营困难裁员也是非法裁员,这100%是你的错误认知,不是我对法条的理解比北京高院强,而是我认为你在胡说八道。你说的案例大概率是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但打官司的时候又说是经营发生困难所以裁员,所以才会被驳回。因为以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走通知工会和向劳动局报备的程序,流程复杂,很多小公司裁员操作不规范没有走法定流程会被判非法裁员。但大公司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个别裁员可能流程上会有疏漏,大规模的裁员是不可能出现合规性问题的,只要公司按规定把所有前置流程走完就是n+1。
另外协商解除的结果一般都高于法定而不是低于法定,道理很简单,如果最后法院判决下来是违法解除,公司不单要赔2n,工资也要付到判决日,对很多大公司来说宁愿多给点赔偿也不想承担这种风险。
你说的判决下来以后还协商降低赔偿的都是原告怕被告拖延履行判决的,说白了就是原告觉得被告会耍无赖,不然谁会愿意降低赔偿金额,但这种情况在被告是大外企的劳动纠纷里就不可能发生,大外企是最守法的用人单位了。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认为是就是吧,我给你说北京高院的是那么认为的,你觉得你对法条理解更强,那你就是对的。
: 再多说一句,我说的是同一个公司的情况,你又跑出来说显示普遍xx怎么样,大家说的都不在一条道上,当然,还是你赢,你说的对。你认为没有道德的血液那就没有。
: 另外,协商一般情况下确实只能拿到比法定的低,否则怎么叫协商,如果达到法定了,正常情况下就没必要协商,直接法院判就行。随便说个我自己遇到的,对方申请高院再审,法官问我你们是否协商,已经生效的判决金额(二审终审了),如果我们同意降低一些,对方同意支付,他们还可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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