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平台或商家跑路,损失难追回,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宋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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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首先需要对题目中的“损失”进行认定,若属于第二款中规定的情形,那么即使在销售商家跑路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生产者追责。
随着网络的兴起,网上交易也愈加频繁,在此背景下,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网络交易中,网络平台提供者在这类事后救济的过程中作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二道防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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