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的下水主管道不畅。
一楼自己改的独立下水。封上了自家的通向主管道的管口。
二楼多次出现厨房下水反水被淹,向物业反映过。(物业费缴纳齐全)
物业也查看过,无作为,二楼跟一楼一样也自费改了下水,封上了自家的通向主管道的管口。
三楼不常住,2个月以后才发现自家因为厨房下水泛水,全家被淹,木地板、家具等严重被淹,损失两万多元。
三楼找到物业,物业声明二楼改独立下水未得到物业同意,物业声称与此事无关。现在三楼连同四楼也改了独立下水。
三楼目前找到二楼,要求二楼承担损失后果。
事实上,二楼是通知了物业厨房下水主管道堵塞,在物业默许下改了下水管道。(当时物业没有书面同意)但物业并没有去疏通管道。
三楼认为二楼改下水管道没有通知自己。
那么问题是:物业作为房屋设施管理责任人,是不是有义务去通知三楼,二楼是否有法理义务去通知三楼呢?
三楼的损失应该向哪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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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haronyue FROM 123.12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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