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本人08年购置二手房一套。
过户时间2008-12-24。
房子交接时间2009-4-20。(等原房主也买房后,我才搬进去的)
本人与物业签订供暖合同时间2009-4-20。
今天收到法院一张传票。是物业起诉2008-11-15~2009-3-15的暖气费未缴。
咨询:
1.按照供暖合同规定,是每年的5~10月缴纳当年年底的暖气费。那起诉涉及的暖气费,是不是该由原房主缴纳,而后期过户后那一段的暖气费由我跟房主协商,换句话说,这一年的暖气费是不是该起诉原房主?
2.即使需要我缴纳,那是不是也只用缴纳过户后那段时间的费用?
3.接到传票后是否必须按时到法庭?可否由家人代去?
4.起诉书中涉及被告支付诉讼费,大约有多少?
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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