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一些网络说法:
二、带押过户
(一)所谓带押过户,是指在不解除原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办理抵押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注意:在此法律条文下,带押过户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2、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注意:在此法律条文下,带押过户毋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之前的说法是需要银行同意,而银行基本不会同意,所以不太可能。
现在的说法是有个什么民法典来了,有这个可能了,有没有了解的大神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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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juiou FROM 223.104.39.137
FROM 223.104.39.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