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粗略而不成熟地构想和分析一下,所述法条(下文简称法条)提供的新可能有多种,以前的操作方式当然可保留,新增操作方式应该是先带抵押过户,与之前的不同的是,抵押的处理可以是在过户后或过户时进行下述操作之一:
1.解押(只是不需要过户垫资了)
2.抵押债务随抵押物一同转到房屋买受人名下,转移方式为:
2a.重审调整抵押还款额和方式(这种似乎最合理,事实上可能要在房产交易前审查,跟批贷差不多,甚至可以理解成过户前转按揭。可涉及部分提前还款保证);
2b.直接保留原条款不变转移抵押(抵押权人完全靠抵押物来避免风险,其实这样也较合理,但是可能跟信贷政策有冲突,也不符合各银行现有的风控制度)
3.仍由原抵押人继续还款(这种债务和抵押物分离,高度不可能,除非原抵押人补充新的抵押物或质押物,这样实质上可能转成等效于1的操作,或者老的操作方式)
说白了,先过户后解押,问题就是,1.过户后未解押期间,如何能保障涉及的全部三方的利益,减少三方的风险。2.如何保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新的操作方式下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有所弱化,可依据担保法和其他民法条款来保障,实施细则应该会有所考虑。
法条所述可仅通知抵押权人不需其许可将抵押物过户,如果是可以强制实施的话,那就是抵押权人无权阻拦1和2b的操作。2a是三方乐于接受的,但跟法条所述不必经抵押权人许可有点矛盾。但事实上,考虑到其他政策的约束力,这个不经抵押权人许可应该是有条件的。3应该是违反担保法的,在实施中不大可能得到政策支持。
实施细则的规定,先进行预审,过户时强制同步进行转抵押操作应该是最可行的。实际操作中转抵押预审和协商这个步骤可以前置到网签前。
这个法条落到执行层面,至少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或类似东西的风声出来,是不是在研究中还是个问题,本身也没有很强的紧迫性,估计1年内不会落地,非常可能2年内都不会落地。
更重要的是,对于存量贷款,确实多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按原有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可以拒绝转抵押的。所以可能多数情况下协商是必须的。新增贷款的合同应该也会有些限制性条款。
所以,最可以指望的且有较大意义的,就是几年内变为能与银行协商转按揭。
【 在 jingdizhiwa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条里仅仅是通知抵押权人,所以我理解这个操作应该跟这个法条想表达的原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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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221.220.244.*
FROM 221.22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