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想付定金,能付的是订金...
【 在 zhui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还真不是你想的那个意思,定金这种东西是房款的一部分,你多付也只是增加违约成本而已,对业主而言是没有额外收益的(或者说只有几可忽略不计的一部分额外利息收益)。
: 我的核心观点就一个,你要求业主做市场要求以外的配合,就需要给业主额外的收益,比如报更高的房价、购房方式由贷款转为全款等等不一而足,我说一嘴“多出违约金”只是举个例子罢了。
: “额外要求”要匹配“额外付出”这是我是理解的公平,和你理解的公平我觉得是有差异的。如果你在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不给业主额外收益,那我只能说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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