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小区是典型陌生人组成,换句话说,就是一盘散沙,面对有组织的物业公司,虽然
数量有数量级的差距,各种事务上都是处于被吊打的状态。
即使少数有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合同到期以后决定换物业,物业赖着不走,业主也没有
任何办法,业主唯一能做的拒交物业费,由于民法典有个事实服务的规定,即使没有合
同赖着不走,算是事实服务,业主也要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也能赢。
这样物业就可以一直“事实服务”下去了。
各种小区一般十几年以后就开始不可避免地衰败下去,70年产权真是太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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