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一个误解。
合同法的原则是鼓励正常履行,定金的意义并不是说愿意承担赔偿就可以不履行的。
单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其实都可以主张不接受违约,要求
继续履行,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要求违约赔偿。
只是实践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比如贷款、房屋交付、诉讼成本等,导致合同对方
可能不愿意主张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超过定金范围进行主张,也就是主张实际损失超过定金,
或者主张预期利益损失。这在实践中都有大量的案例。
只是我国的赔偿原则,属于填平式,因此在赔偿金上认定比较谨慎。
类似案件我们都经手过,包括代理买方和代理卖方~
【 在 ericeth 的大作中提到: 】
: 假设存在一套价值 500 万的房子,买家向卖家交付了 50 万的定金。在房屋买卖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之际,如果房价突然下跌至 400 万,这时买家可能会选择放弃购买,如此一来,买家便会损失 50 万定金。这就好比买家买入了一份房价期货且看多,但因房价下跌而遭遇爆仓,损失了投入
: 淖式稹 而要是房价上涨到 600 万,卖家有可能会反悔而放弃售卖。按照规定,卖家仅需赔偿 50 万定金给买家。这就好像买家买入了房价期货且行情上涨理应获利,可卖家却强行终止交易,使得买家仿佛在房子价值达到 550 万(500 万房价加上 50 万定金赔偿)时就被平仓了,无法获
: 》考凵险堑 600 万的全部收益。这样看来,仅仅让卖家赔偿 50 万定金,是不是对买家不太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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