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还得是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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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pandy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是一个误解。
: 合同法的原则是鼓励正常履行,定金的意义并不是说愿意承担赔偿就可以不履行的。
: 单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其实都可以主张不接受违约,要求
: 继续履行,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要求违约赔偿。
: 只是实践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比如贷款、房屋交付、诉讼成本等,导致合同对方
: 可能不愿意主张继续履行。
: 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超过定金范围进行主张,也就是主张实际损失超过定金,
: 或者主张预期利益损失。这在实践中都有大量的案例。
: 只是我国的赔偿原则,属于填平式,因此在赔偿金上认定比较谨慎。
: 类似案件我们都经手过,包括代理买方和代理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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