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战斗,从《纪功碑》“授嵋夷道行军子摁管,随邢国公苏定方平破百济,执其王扶余义慈,并太子隆及佐平口率以下七百余人”看[1],似乎刘仁愿直接参与收俘百济王扶余义慈的具体事宜[2],苏定方评价他“既负英勇之才,仍兼文吏之道”[3],开启了他在朝鲜半岛上建立功名的新篇章。此后,刘仁愿受命率领一万唐军,联合新罗王子金仁泰所领七千新罗军,共同驻守百济,并担当唐朝熊津都督。据《纪功碑》记载:‘新罗王金春秋亦遣少子金泰同城固守,虽夷夏有殊,长幼悬隔,君绥和接待,恩若弟兄。”《三国史记》卷五言及金泰(仁泰)为新罗著名外交家金仁问[4]的弟弟。同时,《三国史记》卷四四《金仁问传》中提到,金仁问第一次入唐时为651年,时年二十三岁,那么到百济灭亡当时,金仁问也应为三十多岁,作为金春秋少子的金仁泰也可能是二十岁以上的年龄,从‘长幼悬隔”年龄上推断,刘仁愿至少也可算作金仁泰父辈[5],他的年龄应与时年五十八岁的金春秋相差不大。也就是说,刘仁愿此时的年龄或为五十岁上下,如此也可印证上文对刘仁愿年龄的推测。
龙朔三年(663)九月,唐罗联军以少胜多,在白江口最终打败有倭国军队参战的百济复兴军,取得了白江口战役的胜利,《刘仁愿纪功碑》与其说是唐百济留守军与百济复兴军长期鏖战的见证,不如说是刘仁愿在朝鲜半岛建立赫赫战功的写照。作为唐朝留守百济军队的最高将领,熊津都督刘仁愿也因此得以返回大唐述职。次年,因刘仁轨的奏请,唐高宗派刘仁愿“将兵渡海以代旧镇之兵”重回朝鲜半岛,并于麟德二年(665)主持了韩国史书记载的新罗、百济就利山会盟。乾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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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史料未注出者,均见(韩)许兴植:《韩国金石全文》(古代),首尔:亚细亚文化
社,1984年,第65~71页。
[2]百济王扶余义慈是被担当百济熊津方领的祢植(即祢寔进)献给唐军的,对照《三国史
记》卷五、新发现的《祢寔进墓志》《祢仁秀墓志》,以及《刘仁愿纪功碑》,似乎祢寔进将百济王献给唐朝军将的第一个经手人,应该就是担任嵎夷道行军总管刘仁愿。有关祢寔进临阵倒戈投诚唐朝相关事宜,可参拜根兴:《百济遗民祢寔进墓志关联问题考释》,《东北史地》2008年第2期,第28—32页;同氏《唐代百济移民祢氏家族墓志关联问题研究》,《当代韩国》2012年第2期,第94~107页。
[3]见《大唐平百济国碑铭》,朝鲜总督府编:《朝鲜金石总览》上册,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76年,第12~17页。
[4]参拜根兴:《金仁问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海交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72~77页。
[5]和同时期刘仁轨的年龄六十七岁,苏定方六十一岁年龄相比较,上文对刘仁愿为金仁泰
父辈的推证。应当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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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667),唐高宗命刘仁愿、金仁泰从卑列道出发,新罗军从多谷、海谷二道出发,于平壤汇合。总章元年(668)六月,刘仁愿所率领军队还获得高丽“大谷口、汉城二郡十二城归服”[1]的战果,但八月却遭受“坐征高丽逗留,流姚州”的处罚。从史料记载来看,对刘仁愿的处罚应与他未能率领留守军以及协调督导新罗军,及时有效配合李勣北线作战有关。也就是说,668年,已快到耳顺之年,即年龄应是五十岁后半或接近六十岁的刘仁愿,因获罪被迫辗转前往流放地姚州。
二、流放姚州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上所述,刘仁愿在朝鲜半岛前后八年,不仅参与灭亡百济战斗,而且作为唐朝百济留守军的主将,联合新罗并与刘仁轨等将领协同作战,取得白江口战役的胜利,实现唐高宗建立南线据点,形成南北夹攻高丽的战略态势。然而,由于此时唐与新罗间微妙的关系,唐朝野对刘仁愿驻留百济持有不同看法,加之与李勣约定时间的“失期”,直接诱发唐高宗改变对刘仁愿的固有态度,雷霆大发,下令流放刘仁愿至剑南道的姚州。
唐代的流罪,居于死刑之下,徒刑之上。按时期大致分为三流、加役流、长流三种类型。《唐律疏议》“犯流应配”条规定“三流俱役一年”。一等流放三千里,二等流放二千五百里,三等流放二千里。加役流即是免去死刑后流配远方者,“加役流者要流三千里,居役三年”[2],居于三流之上。《新唐书》所记刘仁愿“诏还当诛,赦,放姚州”,从上述情形看应当是加役流。同时,流放的远近距离,一般是以京城长安作为里程的参照基准”[3]。
1.流放的地点。关于唐代流放犯人的地点,台湾唐律研究学者陈俊强先生认为,流配地区是以陇右道的西州和伊州,岭南道、剑南道的姚州和离州为主;有唐一代所见流人案例,的确都是集中在这些地区[1]。可以看出,陈先生是依据《唐会要》《唐六典》,以及《唐令·狱官令》的记载,最终得出上述结论。同样,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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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国史记》卷六《新罗本纪·文武王》,首尔:乙酉文化社,1997年,第l64页。
[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三《名例律·犯流应配》,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
256页。
[3](日)迁正博:《唐代流刑考》,收入梅元郁主编:《中国近世的法治与社会》,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第83~85页。转引陈俊强:《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见高明士主编:《唐代身份法治研究:以唐律名利律为中心》,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第263—274页。
【 在 hotpear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刘仁愿纪功碑》等史料为中心
: 拜根兴 胡婷
: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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