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我们要保卫铁路法第12条!保卫客规第36条!
但36条实际也是限缩了第12条规定的旅客权利。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
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三十六条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
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
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 在 LoWu (羅湖)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旅客是找到铁路客服和车站要求安排,车站明确表示不予安排,有录音为证
: 此后,旅客为确保能顺利出行,才有了后面的自行变更行程,并非一开始就自行变更
: 咨询了律师,国铁集团只能在《民法典》和《客规》的基础上细化客细,他们不能修改《客规》;而且依据《民法典》820条,非不可抗力都要承担责任,包括晚点,不是你国铁集团想修改就可以修改的。旅客自行退票要收手续费,铁路自行停运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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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aolink FROM 111.3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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