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二正说戒相
乙一說戒相
丙一四重戒
丁一标征名数
若诸菩萨随戒律仪,有其四种他胜处法。 何等为四?
此正标出菩萨之四种他胜处。 律仪一名,狭义则为菩萨戒三聚中之律仪戒,广义则与戒之一字相同,将戒律仪合为一名而用,此云随戒律仪,即其例也。
梵网戒有十重,此四重属摄善法与饶益有情,乃在十重中第七至第十之四重也。 余之六重,属律仪戒,已摄于菩萨依律仪戒之七众戒中,故略不说。 他胜者,为他法所胜;菩萨能胜一切,若为他法所胜,则非复菩萨类也。 正译则为他胜处义。
丁二正明四重
若诸菩萨为欲贪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现有资财,性悭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來现在前,不起哀憐而修惠捨;正求法者來現在前,性慳法故,雖現有法而不捨施,是名第二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长养如是种类忿缠,由是因缘不唯发起麤言便息,由忿蔽故,加以手足、块石、刀杖、捶打、伤害,损恼有情,内怀猛利忿恨意乐,有所违犯;他来谏谢,不受、不忍、不舍怨结,是名第三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是名第四他胜处法。
此四重戒,其一为贪,乃六根本烦恼之首;其二之悭,亦为随烦恼中贪分所摄;第三为猛利瞋;第四为邪见痴;故云重也。
第一、所贪:利养如财物、衣食等,恭敬如名闻、赞颂等。 但专贪求利养恭敬,犯尚不重,若因之而发生自赞毁他之言表业,则从动机以至成事,其所犯为重也。 以菩萨行纯属利他,今既不能利他,反为自赞毁他而损害他,殊与菩萨之法相违,故犯他胜处也。
第二、有财不财施,有法不法施者,非菩萨法也。 盖菩萨本为利他而受身命资财,若遇贫苦及无依怙之人,正求资财而来菩萨之前,不起哀愍以行惠施;又菩萨具有闻思慧修证之法,正求法者来前,应即方便提奖,藉增胜行;若不尔者,则非菩萨。 此中须具三事:谓能施者之菩萨,及所施之财法,与受施之正求财法者,皆现在前,吝而不施,遂犯他胜处法。
第三、忿为小随烦恼中最猛利之瞋。 缠者、烦恼别名,因烦恼而不得解脱生死,厥名曰缠。 既不能降伏对治此忿缠,反恣纵令长养串习。 于中不特引起语业之恶,并将引起身业之争斗等,殊可畏也。 忿为对于当时现境而呈露身心之表者;于过去瞋忿境,深藏于心以不忘者,名恨;若怀损害于将来者,名怨。 为忿所蔽,成为意乐,恨之不已,以图损恼有情。 不忍受他人之谏谢,不舍怨结,则非菩萨,故犯他胜处法。
第四、菩萨学菩萨法,应习菩萨经藏、论藏,若随像似正法之非正法而转,以信解彼像似正法而反谤真正菩萨法者,则犯他胜处。 像似正法,如伪君子之似君子,最易令人迷误。 若大乘中各分宗派,互为障碍,皆是,如此便失菩萨。 近见凡在大乘佛法修学者,对于自行化他之法,须先认识清楚,否则、即堕像似,有犯重戒。 此一条为菩萨最紧要之关头,学者其勿忽诸!
丁三释他胜名
戊一明犯过失
菩萨于四他胜处法,随犯一种,况犯一切! 不复堪能于现法中增长摄受菩萨广大菩提资粮,不复堪能于现法中意乐清净,是即名为相似菩萨,非真菩萨。
他胜处法者,为他恶法所胜,不能进修菩萨行也。 持菩萨戒者,于此四重随犯一条,则不复能于现法中增长广大菩提资粮。 六度之前五度,为福德资粮,末一度为智慧资粮,福智具足,菩提圆满。 犯他胜法即不能圆满此六度,亦即不复能得意乐清净,谓现生中不能得入初欢喜地,由此故为相似菩萨,非真菩萨。
戊二明舍不舍
菩萨若用软、中品缠,毁犯四种他胜处法,不舍菩萨净戒律仪;上品缠犯,即名为舍。 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明上品缠犯。 非诸菩萨暂一现行他胜处法,便舍菩萨净戒律仪,如诸苾刍犯他胜法,即便弃舍别解脱戒。
四重之前二、从贪起,第三、由瞋生,第四、由痴发。 然此四重戒中亦分上中下品:犯上品者,即舍菩萨净戒律仪;犯中、下者,应当忏悔。 若不忏悔,不生惭愧,反生爱乐谓之功德者,乃名上品缠犯而舍净戒。 故不同比丘之违犯性罪,一犯即舍戒也。 梵语波罗提木叉,此云别解脱,谓持此戒,即得身口七支过恶之别别解脱也。
戊三示堪重受
若诸菩萨由此毁犯弃舍菩萨净戒律仪,于现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苾刍住别解脱戒,犯他胜法,于现法中不任更受。
比丘若犯重戒,於現法──此生──中不能重受;菩薩若犯重戒,猶可重受。 因比丘戒限盡形壽,而菩薩戒乃盡未來。 限形寿、则犯者此生不能重受;尽未来、则虽弃舍犹可发心重受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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