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待岗条件
(一)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或经考核为不称职,由所在单位(部门)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考核仍为不称职的;
(二)由于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原因,研究院与员工未能就工作岗位调整或变化达成一致意见,或暂时无法安排其他岗位的;
第十四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待岗期间须按研究院上班时间出勤,无故不正常出勤且未按规定履行该休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
员工自待岗次月起发放待岗工资,月待岗工资按照该员工待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年终绩效奖金)发放,第二个月起按照待岗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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