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待岗不是这么定义的,这个明显违法劳动法了
【 在 livingdead 的大作中提到: 】
: 待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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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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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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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或经考核为不称职,由所在单位(部门)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考核仍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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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原因,研究院与员工未能就工作岗位调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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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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