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男,1993 年出生
李某最早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入职米哈游公司关联公司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从事数据运营工作。
后因集团人事关系调整,李某从前述公司离职,并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入职米哈游公
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
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竞业限制协议》”),李某从事数据运营岗位的
工作。
李某在履职期间,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正式
解除,李某离职前在XX组XX组从事数据运营工作。
离职时,李某知晓、同意并签收了米哈游公司向其发送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该
通知书载明:李某竞业限制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2 年 3 月 5 日。
在竞业限制期内,李某不得在与米哈游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或任职、不得直接或
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等,竞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XX有限公
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腾讯集团”)。
李某的月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 18,585 元。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米哈游公司已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
约定,向李某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然而,李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并未履行其对米哈游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而是服务于米哈
游公司的竞争单位,即腾讯集团所属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游戏。 就李某违反
竞业限制义务事宜,米哈游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作出裁决:
(1)李某支付米哈游公司违约金 1,603,617 元;
(2)李某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不予支持米哈游公司其他请求事项。
米哈游公司认可仲裁委关于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李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以及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但对于仲裁委所作出的不予返还竞业限制经济
补偿金之裁决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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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aterbeef FROM 222.71.200.*
FROM 222.7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