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案子是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法院判决的期权回购案件,是近年少有的劳动者要求期权回购胜诉的案子,案件详情可以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25)京 01 民终 4935 号。本案继续履行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主要原因是提起仲裁时间太晚了,快接近一年仲裁时效期满时候才提起仲裁,法院认为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继续履行的意愿不强,非常可惜。
2.员工股权激励案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期权纠纷。一,是因为期权所属公司一般未上市,期权价格往往难以确定。二,期权一般分为授予、归属、行权和回购四个阶段,尤其是行权和回购,期权协议常常设置了很多条件,有的需要支付对价、有的不需要支付对价,许多条款对员工非常不利。
3.目前在北京地区,法院按照劳动争议受理员工期权已成定论,这对员工非常有利,期权协议约定的香港仲裁管辖、适用开曼群岛法律之类,已经毫无意义了。当然,上海杭州等地劳动者们还需再努力争取。
4.另外,如果期权协议里有具体的回购条款,尤其是明确了回购的条件和回购价格,那往往对劳动者比较有利。如果期权价值比较大,上市可能性比较高,公司常常会强行辞退员工的同时,拒绝归属已经到期的期权,或者强行取消已经归属或者行权的期权。如果公司上市可能性不大,期权目前的价值不大,那么员工在离职后,对于已经归属的期权,可以按照期权回购条款,要求公司进行回购,或者要求公司支付回购价款。这类案子往往胜率较高。
5.对于准备上市或者上市可能性比较大的公司的期权,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了,到手的财富不要被老板们拿走了。已经归属的,要注意行权。已经行权的,不要被公司忽悠低价回购了。如果公司强行辞退并且强行回购或者取消已经归属的期权,那就仲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恢复期权,尽量不要赔偿。
--
FROM 114.24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