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今天听罗翔普法,刑法上有个罪名叫破坏交通工具罪
这只是客观表现。前面有个大前提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是破坏交通工具本身,哪怕是砸烂了、烧掉了也不构成本罪。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是构成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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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0.*
这样理解也不算错。一些案例也支持。
但是,中国并非判例法,说一定这样也不见得对。对于弄坏刹车,存在这个情节,但如果法庭认定弄坏动机不是故意破坏,比如是为了盗窃,则也不构成本罪。对于弄坏玻璃,也有类似案例,比如故意的破坏行为,导致行驶中玻璃突然破损脱落,玻璃突然花了影响视线,而导致驾驶存在危险,也按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所以关键还是看审判员是否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人家自由裁量认定了,就倒霉呗。其他第三人的说法再有道理也白搭。
【 在 WeGo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砸玻璃是故意破坏财产罪
: 弄坏人家的刹车的确可以判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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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这确实是客观要件啊,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不是无意或者以其他意图(如盗窃)来实施的。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并不是本罪的要件或前提,你执意不懂装懂忽悠是什么意思?
【 在 nucn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只是客观表现。前面有个大前提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是破坏交通工具本身,哪怕是砸烂了、烧掉了也不构成本罪。
: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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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当然要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否则把停车场的汽车砸烂,也只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和公共安全一点关系都没有。不然为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中。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确实是客观要件啊,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不是无意或者以其他意图(如盗窃)来实施的。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并不是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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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8.124.*
法条全文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意做超出法条规定的解读,毫无根据也无意义。关键是是否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注意存在这样的危险即可,不需要一定有这样的后果发生。前面也贴了案例。你硬要说在停车场砸了车,一定不构成,是何居心?不仅与判例矛盾,也不符合法律条文本身,妥妥的误导。
【 在 nucne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要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否则把停车场的汽车砸烂,也只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和公共安全一点关系都没有。不然为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中。
: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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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该罪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因为一旦受到破坏的机动车上路,失控的话,会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将破坏交通工具这种行为单独拿出来规定,而没有将破坏什么冰箱、电视机、高级手表等物品单独规定罪名的原因。砸烂放在停车场的车,汽车不能上路行驶,自然就不会危及到行车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罪规定在侵害财产犯罪一章,希望你能注意到这两者的不同。另外,不要乱扣帽子,我并未讲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只是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可能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本话题到此为止,我不会再跟帖解释。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条全文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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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8.124.*
怎么现在又说砸烂放在停车场?这样偷换,很说明问题吧?砸了后,你怎么知道一定只能放在停车场?一定不能再发动行驶?你这样不断加限定条件,也不能得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要件依然是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如果已经使得其不再能够成为交通工具,自然不构成本罪。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而非你故意曲解,发明的所谓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
法理非常明确,要件白纸黑字,案例已经贴了。你百般耍赖打滚毫无意义。事实上,暴力砸车,不一定都能使得车辆不能发动,丧失交通工具属性,笼统的说在停车场砸了车辆一定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明显的误导。我从来没说你说过: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拜托你不要造谣。我说的不构成,就是指不构成本罪。
揭穿你,跟你没有关系,只是不想有人被忽悠。你没资格说什么到此为止,我也没让你在此造谣,曲解。
【 在 nucn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该罪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因为一旦受到破坏的机动车上路,失控的话,会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将破坏交通工具这种行为单独拿出来规定,而没有将破坏什么冰箱、电视机、高级手表等物品单独规定罪名的原因。砸烂放在停车场的车,汽车不能上路行驶,自然就不会危及到行车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罪规定在侵害财产犯罪一章,希望你能注意到这两者的不同。另外,不要乱扣帽子,我并未讲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只是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可能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本话题到此为止,我不会再跟帖解释。
: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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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1.*
你们俩其实说的不矛盾,这个罪的设置其实是考虑公共安全的属性的。不过我之前的考虑也不全面,实际上这个公共安全的考量体现在,哪怕是私人交通工具,只要在道路上倾覆,就极大可能有公共安全破坏属性。那个哥们是纠正楼主说,并不是你毁车砸车就会入这个罪,这个是没错的。但是当然也不是只要在停车场毁车就一定不入罪,只要车有再进入公共交通的正常可能就可以了,当然前提是做的破坏本身是影响安全行驶的。所以其实不入这个罪的条件是你的车不可能进入道路交通,比如专门在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专门在工地林场里作业的特种机器这些。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怎么现在又说砸烂放在停车场?这样偷换,很说明问题吧?砸了后,你怎么知道一定只能放在停车场?一定不能再发动行驶?你这样不断加限定条件,也不能得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要件依然是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如果已经使得其不再能够成为交通工具,自然不构成本罪。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而非你故意曲解,发明的所谓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
: 法理非常明确,要件白纸黑字,案例已经贴了。你百般耍赖打滚毫无意义。事实上,暴力砸车,不一定都能使得车辆不能发动,丧失交通工具属性,笼统的说在停车场砸了车辆一定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明显的误导。我从来没说你说过: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拜托你不要造谣。我说的不构成,就是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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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35.*
大多情况是找不到谁干的,哈哈哈
【 在 selig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那么严重,这个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平常这种一对一纠纷,至多构成毁坏财物罪,一般都是和泥让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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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242.45.*
是指破坏车的安全性
【 在 selig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那么严重,这个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平常这种一对一纠纷,至多构成毁坏财物罪,一般都是和泥让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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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73.7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