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更新:请教专业人士:小孩骑车被撞,司机逃逸,定同等责任是否
我也觉得是这个逻辑,我倾向于交警和稀泥,但是不能排除交警替人办事的可能。
人行道上,只要有人,人的路权大于汽车的,“机动车人行道让行”,和是否是自行车没关系,和自行车及骑车人状态没关系,和老头乐也没关系。
我见过案例,宠物过人行道,被汽车撞死,车主主责,然后车主赔偿的;我也见过老头乐过人行道,被撞,结果车主赔偿的。
这个交警肯定有问题,但是问题大小,建议打12345吧,然后让交通队给你解释清楚法规法条,另外,所有的录音和证据文本都要保存下来。
当然,值不值得较真,那得看楼主自己。
【 在 rdiven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骑行过人行横道也另行处罚,不影响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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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逻辑明显有问题,“机动车没有礼让的义务”难道就可以在人行道上撞人或车吗?
考驾照的时候,所有的考官都告诉考生:人行道前,机动车驾驶员要提前观察,并减速慢行。本案中,明显是自行车已经要完全通过人行横道了(因为撞的自行车尾),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做到提前观察和减速慢行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该机动车主责。既然肇事逃逸另案处理,骑车人没下车推行也应该另案处理。
我奇怪的是:交警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没提机动车提前观察和减速慢行。
这个交警明显在混淆概念。估计是和稀泥吧。
【 在 runneronroad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警说人行横道机动车要礼让行人,但骑车就不属于行人了,没有礼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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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凭空想的,机动车在过人行道前,驾驶员要先观察并减速慢行,这条交规考试中有。交警没有提这条。司机过路口和人行道有观察的义务。本案中机动车撞的自行车后轮,状态应该是自行车已经要通过人行道了。
当然,这个到底怎么认定,哪个优先,只能看最后行政复议了。
我只是见过几个类似的案例。但是都是机动车主责。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啥要凭空想象呢?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事,自行车过人行横道要推行,在你这里就是只要是人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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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横道保护行人,骑车人不是行人,自行车要推行,推行才是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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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摆在那里,机动车司机过人行道应该提前观察和减速慢行。不能当做人行道不存在吧。
我记忆中学交规时是这样的。
另外,本案逃逸司机撞的自行车尾部,骑车人明显已经要通过人行道了。
在举个例子参考一下,单位同事停车停在路边非停车位里,然后被其它车撞了,最终交警认定撞车的主责。违章停车另案处理。不能因为对方违章停车影响了另一方行车你就撞啊。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骑车过马路
: 会被认定成非机动车而不是行人
: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都没有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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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交通法关于人行道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 在 runneronroa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周四(3月23日)晚上9:50左右,小孩(初一、13岁)放学骑车回家,在小区门口过马路,经过斑马线(无红绿灯)时,被一辆汽车撞到后轮摔倒。司机下车查看了一下小孩,大概觉得没什么大事,把自行车停到路边就上车开走了。幸好有路过小区邻居拍照留下车牌号。接到小孩电话后我们下楼到路边,已经不见肇事车辆。随后报警,警察让到交通队作了登记。第二天下午打电话说周一一早到交通队处理。结果刚才老婆打电话来说,警察认为小孩过马路(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给定了同等责任。请问这么定责合理吗?我认为司机肇事逃逸应该定全责,再不济也是主要责任,现在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合理。老婆在事故处理单上签字了,下一步是否应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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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临洮县就发生一起当事人骑行自行车横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被撞又担责的交通事故事故案例:
2022年08月15日18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甘J5***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骡马市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潘某某相撞,致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 在 runneronroa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周四(3月23日)晚上9:50左右,小孩(初一、13岁)放学骑车回家,在小区门口过马路,经过斑马线(无红绿灯)时,被一辆汽车撞到后轮摔倒。司机下车查看了一下小孩,大概觉得没什么大事,把自行车停到路边就上车开走了。幸好有路过小区邻居拍照留下车牌号。接到小孩电话后我们下楼到路边,已经不见肇事车辆。随后报警,警察让到交通队作了登记。第二天下午打电话说周一一早到交通队处理。结果刚才老婆打电话来说,警察认为小孩过马路(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给定了同等责任。请问这么定责合理吗?我认为司机肇事逃逸应该定全责,再不济也是主要责任,现在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合理。老婆在事故处理单上签字了,下一步是否应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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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的判例:可以参考。汽车主责,自行车次责
近期,在临洮县就发生一起当事人骑行自行车横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被撞又担责的交通事故事故案例:
2022年08月15日18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甘J5***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骡马市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潘某某相撞,致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1,你咋知道汽车没减速的,要是没减速咋可能没受伤
: 2,不是骑车人,而是自行车。没下车就应该按车辆处理。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撞在另一辆横穿马路的汽车屁股上,肯定是横穿马路那辆车主责或者全责。而这个事故里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区别。所以横穿马路的一方主责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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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ikefeng FROM 123.113.183.*
FROM 123.113.183.*
楼主的案例和我贴的案例都强调了“斑马线”
本案交警判的,首先已经认定了对方“逃逸”,但是又没有核实汽车驾驶人是否在人行道(斑马线前)前减速让行,也没有调取周边摄像判定汽车驾驶人是否尽到人行道前的观察义务。
但最终责任认定时又给出了50:50,这个结论挺草率的。
也许交警认为大家都没事,各修各的得了,和稀泥吧。
但是又认定了司机“逃逸”,也挺有意思的,可能也说明这个交警只是和稀泥吧。如果完全偏袒汽车驾驶人,估计会把“逃逸”两个字也抹去。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1,这个是路口,自行车也有路权,只不过是车的路权,不是人的路权
: 2,机动车超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所以机动车主责甚至全责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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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 runneronroa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周四(3月23日)晚上9:50左右,小孩(初一、13岁)放学骑车回家,在小区门口过马路,经过斑马线(无红绿灯)时,被一辆汽车撞到后轮摔倒。司机下车查看了一下小孩,大概觉得没什么大事,把自行车停到路边就上车开走了。幸好有路过小区邻居拍照留下车牌号。接到小孩电话后我们下楼到路边,已经不见肇事车辆。随后报警,警察让到交通队作了登记。第二天下午打电话说周一一早到交通队处理。结果刚才老婆打电话来说,警察认为小孩过马路(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给定了同等责任。请问这么定责合理吗?我认为司机肇事逃逸应该定全责,再不济也是主要责任,现在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合理。老婆在事故处理单上签字了,下一步是否应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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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查看后,如果留下联系方式,应该不算是肇事逃逸,如果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绝大部分都会被定性为肇事逃逸。
【 在 ylgao1987 的大作中提到: 】
: 孩子没大碍就算了吧
: 给司机扣个逃逸的罪责有点牵强了,下车看看,没大碍的话大部分人基本都是司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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