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十大小车撞大车
没有停车瞭望啊。
除非超级小路口,或者右转车就是那种大车,不好转,否则很难一进路口就撞了。
这两种情况就是典型的没有停车瞭望导致事故。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左转车一进路口就跟右转车撞了,是左转车责任,请问你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要引用哪条法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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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6.*
所以你说对向两个车,一个左转,一个右转,发生了事故,认定书上引用法条,说左转车违反了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而不是“(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你真的不是来搞笑的吗?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停车瞭望啊。
: 除非超级小路口,或者右转车就是那种大车,不好转,否则很难一进路口就撞了。
: 这两种情况就是典型的没有停车瞭望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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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34.254.*
有什么搞笑的?难不成第(二)项不需要遵守?
我刚说你提问水平提高了,有希望了解原来对你来说超纲的内容了,你就倒回去了。这个倒是后退的意思,读一声。不要再理解错了。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说对向两个车,一个左转,一个右转,发生了事故,认定书上引用法条,说左转车违反了
: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而不是“(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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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6.*
你懂不懂五十二条这几项描述的是不同车辆关系的情况啊?第一项有标线标志的就不说了,第二项讲的垂直方向车辆的关系,第四项讲的是相对方向关系的车辆。你相对方向转弯的车辆不依据第四项,你去套用垂直方向关系的第二项?你车辆关系都不对,你怎么去套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什么搞笑的?难不成第(二)项不需要遵守?
: 我刚说你提问水平提高了,有希望了解原来对你来说超纲的内容了,你就倒回去了。这个倒是后退的意思,读一声。不要再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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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34.254.*
谁告诉你讲的是垂直方向的,明明写的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懂不懂五十二条这几项描述的是不同车辆关系的情况啊?第一项有标线标志的就不说了,第二项讲的垂直方向车辆的关系,第四项讲的是相对方向关系的车辆。你相对方向转弯的车辆不依据第四项,你去套用垂直方向关系的第二项?你车辆关系都不对,你怎么去套第二项?
: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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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6.*
具体到十大的事故,因为大车很长,大车在停车瞭望阶段,小车离路口还有相当的距离。
~~这个距离多少才让?如果大车已经发现右边来车了,按法规就应该让啊?如果撞了,说明大车就是没有让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十大小车撞大车的讨论可以看出,现在对交通法规的简化执行,已经到了扭曲法规本意的程度了。
: 该事故主要适用道交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
: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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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0.*
整个五十二条一二三四,讲的都是“让……先行”,讲的是让行。而第二项,讲的是在没有标线标志控制的路口,垂直方向的车辆,要让右方来车先行,“停车瞭望”的“停车”本身就是个让行动作,懂不懂?
两个相向行驶的机动车,左转跟右转相撞,定责的时候你不套用第四项,而是引用第二项,就是搞笑,就是曲解法律,明不明白?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告诉你讲的是垂直方向的,明明写的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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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ga FROM 120.34.254.*
FROM 120.34.254.*
让根本就不是这个意思。
大车认为小车会依法停车瞭望,只要小车停车了,大车有足够的时间通过,不会撞上。毕竟最终也只是撞在车尾。
结果小车没有停车直接撞上了。
大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小车没有尽自己的义务。
【 在 lyt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具体到十大的事故,因为大车很长,大车在停车瞭望阶段,小车离路口还有相当的距离。
: ~~这个距离多少才让?如果大车已经发现右边来车了,按法规就应该让啊?如果撞了,说明大车就是没有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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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6.*
都是讲让的,那就不需要加“停车瞭望”,既然加了,就不仅仅在说让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整个五十二条一二三四,讲的都是“让……先行”,讲的是让行。而第二项,讲的是在没有标线标志控制的路口,垂直方向的车辆,要让右方来车先行,“停车瞭望”的“停车”本身就是个让行动作,懂不懂?
: 两个相向行驶的机动车,左转跟右转相撞,定责的时候你不套用第四项,而是引用第二项,就是搞笑,就是曲解法律,明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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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没停车瞭望,至少主责吧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十大小车撞大车的讨论可以看出,现在对交通法规的简化执行,已经到了扭曲法规本意的程度了。
: 该事故主要适用道交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
: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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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法规对通过三无路口的要求是:停车瞭望,让右。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常规的两辆小车相撞事故中,是否停车瞭望对让右的影响不大,即因为车长有限,双方是否停车瞭望对是否相撞影响不大,主要看有没有让右。结果这一项就被简化执行成了单纯看让右。
: 具体到十大的事故,因为大车很长,大车在停车瞭望阶段,小车离路口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对于大车而言,小车只要按照法规要求停车瞭望,是不可能和自己相撞的,所以大车通过路口。但小车没有停车瞭望,导致他撞上了本来依法不会撞上的大车。只要小车进入路口时依法停车瞭望,是不可能看不见自己正前面有一辆大车的,而且此时小车已经停车,再起步发生事故就是起步全责。所以事故是由小车没有停车瞭望导致的。各种所谓小车来不及刹车等说法都是源于小车没有停车瞭望。
: 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人在看到让右时会直接认为应该只考虑基本同时到达路口的车辆。然而在实际理解和执行的时候,明显走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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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2206122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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