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是错的,法律学了个二把刀,会几个名词,但方法论完全是错的,这种最耽误事儿了
:
: 比如这句“所以小车明知大车有倾覆危险而闯红灯,和本案例中前车明知后车有并不回
: ...................
我的确是二把刀,5月份刚领的证,工作完全用不上,就是喜欢扛两句。
我举闯红灯案例,是为了说明主观故意的判断不能过于武断,并不是单纯类比二者性质,二者性质还是有区别的,我在后边的分析中也是放在整个危险驾驶的持续过程中的。
本案例的关键是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FAMO6K50514DC92.html 看这里:之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被害人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这个事实认定有以下问题(1)事故根本原因是方某借道超车导致的,而不是徐某压制方某导致的。基本的因果关系都认定错了。刑法里因果认定关系是有a才有b,而不是无a则无b。我觉得原因绝对不是法院水平不够;(2)事故直接原因是方某猛然向左打轮,而不是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也就是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是比较异常的行为,徐某的压制并不必然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因为徐某本身是正常直行,直行车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让行借道超车车辆。如果徐某向左打轮别方某,那么方某向左打轮就不异常了,这种情况下,方某和对向车相撞才是徐某导致的。(3)方某徐某双方都在危险驾驶,属于自甘风险,此种情况下引用斗殴的裁判思路似乎更为适当。单方面认定徐某有杀人的间接故意不妥。
这种事实认定严重不清的行为,等着二审吧。
--
FROM 111.20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