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存在其他违章行为,或者指援引未善尽安全义务认责的,案例很多,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对事实可以攻击谩骂,但无视没意义。
交警,审判员,怎么认定,有自由裁量范围,会负责,依法行事,也完全符合法理。人家也可以认定一方已善尽安全义务啊,不能以自己主观代替客观,对规则合则用,不合则弃,表演双标啊。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白了,这个规则是ZZZQ,但是不具有指导意义
: 因为任何一辆车都具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而想要把未确保安全行驶的帽子往人头上扣也太容易了
: 在事故责任划分时,还是得按照谁违章谁犯错,谁让行谁优先的规则来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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