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协议绝不可能没有退伙约定,同样必然有违约条款,以及会写明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如果这三句话缺失了,一句话总结这两家趁早君子协定就行了还何必麻烦律师审合同呢。你要表达的是无外乎是只要我想散伙我就可以达成解约目的,对呀当然可以达成了,实在谈不拢打官司啊。那么一个协议存在最终需要打官司的情况,你为啥还将其理解为单方面解约可以不需要理由呢。
【 在 mul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又是合作炒股又是合作练煎饼摊的,你到底干过吗?
: 假如你和我合作卖煎饼,请问我们的约定里面有退出机制(条款)吗?
: 如果我怕写了退出机制,你就不和我合作了,因此没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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