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没有改变基本内容,但原婚姻法已经废止,不再有效这有啥可争的?
民法典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第二次要至少间隔半年,半年内不重复受理。
认定相关法理依据是属于感情确已破例情形的,依据为最高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2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五款即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是否维系婚姻的法律判定基础,就是感情,你说说还有啥其他别的因素么?依据一方诉求,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五种,都是符合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不是一方还有感情就不是感情破裂。维系婚姻才需要合意。
你整天散步毫无法律依据,于婚姻自由原则相抵触的,所谓契约说,不知道是什么心理。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别逗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没有改变原本婚姻法中的内容,叫什么名字有毛线所谓。
: 感情是婚姻的唯一要素?更逗了,真那么唯一还用的着麻烦别人帮着离婚么。
: 第二次诉讼应准许离婚?简直是,无言以对,不知道说啥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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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24.64.22.*
FROM 124.6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