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形势按键适合,你了解吗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杀人和购买妇女是两回事。受害对象不同。杀人的受害对象不是杀人犯家属,购买妇女的主要受害者是被购买的妇女。
: 哪些适合公诉,你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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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luter FROM 221.219.107.*
FROM 221.219.107.*
这是你的理解,我从来没有这个意思。
公诉罪和证据齐全是关键。
杀人、强奸是公诉罪,只要证据齐全就可以判刑、入罪。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意思就是家庭内互杀,杀的是杀人犯家属,就不该判刑,让杀人犯一家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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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3.59.*
我知道。
罪刑法定原则,在被拐妇女愿意继续生活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让他入刑的。
【 在 flu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形势按键适合,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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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3.59.*
不是不能,而是不为。
娃都生出来了,有的妇女还未成年时就出来了、有的在没有人身自由的条件下生了十个八个了,还需要去“搜集证据”?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强奸是公诉罪,问题是如果被拐妇女愿意继续生活,那么强奸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搜集到可以入罪的程度。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就是不去费那个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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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则,要处罚他,需要证据充分才可以。
: ...................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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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bb FROM 120.244.196.*
FROM 120.244.196.*
不是原则,是法律。拍脑袋定法规释法是帝国政府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鼓励纵容犯罪分子的行为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知道。
: 罪刑法定原则,在被拐妇女愿意继续生活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让他入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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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9.107.*
我们讨论的不是被拐妇女愿意继续生活的情况吗?怎么扯到这个去了?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不能,而是不为。
: 娃都生出来了,有的妇女还未成年就出来了、有的在没有人身自由的条件下生了十个八个了,还需要去“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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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3.59.*
“愿意继续生活”也要先问清楚犯罪,该判判啊。
判完了谁愿意跟犯人结婚也没法拦着不是?
再说80年代正常恋爱的青年男女办个结婚证容易不?不得身份证户口本介绍信各种齐全(异地还得奔波几趟开证明)
政府咋就咸吃萝卜淡操心的对被拐妇女和强奸犯领证这么积极?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们讨论的不是被拐妇女愿意继续生活的情况吗?怎么扯到这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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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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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bb FROM 120.244.196.*
FROM 120.244.196.*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并不认为那个意见是人家拍脑袋定的,相反,他们是了解到更多实际情况,在法律、伦理和现实之间的一个平衡。拐卖妇女的实际情况比我们网友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不可能像网友们那么想的:这些人一律严惩,就可以解决,就不带来各种其他问题。
【 在 flu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原则,是法律。拍脑袋定法规释法是帝国政府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鼓励纵容犯罪分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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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3.59.*
上位法是法律,不是原则。吃财政的时候咋不酌情根据法律伦理和现实找一个平衡。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事竟然缺乏证据,那你还谈个屁的的法律,公检法都是政府的,不出力当然毫无证据。
另外,公诉的法理精神是打击罪犯,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以最少的成本维稳、和稀泥。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 我并不认为那个意见是人家拍脑袋定的,相反,他们是了解到更多实际情况,在法律、伦理和现实之间的一个平衡。拐卖妇女的实际情况比我们网友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不可能像网友们那么想的:这些人一律严惩,就可以解决,就不带来各种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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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luter FROM 221.219.107.*
FROM 221.219.107.*
不要断章取义,况且这也是个1988年的通知意见了,时移世易,现在可以推动改变某些做法那也合情合理,与其在这里无意义的争辩,还不如想办法到人大上提成提案更现实一些。
具体到这个通知的这个条款,我们必须得看上下文是什么:
“解救工作要慎重,要充分尊重被拐卖妇女本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这个是前提,主要是告诫实际工作要充分尊重实际情况,然后才有了后面这个处理意见。很多键盘侠有个误区,就是认为“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是错的就要追到底进行惩罚”,还觉得自己这样想是理所应当的,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行。具体到执行层面,中国处理复杂问题的大方向就是“对有对招,错有错招”,无论怎样,都应该避免对当事人和一些相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很多追求所谓“信仰”的人是不能接受这种方法论的,这个我很理解,但是实际工作不能按这些“信仰”去办事儿,否则就会带来更多的混乱。这些键盘侠的想法就好像以前安吉丽娜朱莉站在阿富汗废墟上所讲的“他们失去了一切,但是他们自由了”一样幼稚。
另外,实际这个通知当中一开头就说明一个大原则,“对被拐卖的少女、幼女、儿童,原则上均应解救”,并没有放松对妇女儿童解救力度的想法,上面那条只是在实际处置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的一些指导意见。跟lz提的这条并列的还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的,都有提及,并不是只有这一种情况单独拎出来了。
还有,8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了
“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绝不能姑息放纵”
“该杀掉的要坚决杀掉,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公开宣判”
“买主触犯刑律的,也要依法惩办”
我国从来没有放松过对拐卖妇女的解救工作,不要因为某些地方的工作不力,就把我们的实际工作指责的一无是处。
【 在 mvtec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安部、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相关条款指出,“被拐卖时是少女,现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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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newzzdx FROM 120.2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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