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武大图书馆这事,说明现在女人作的太多了!
你值得这些评价,我又没凭空捏造。你就是缺乏法律常识,人家女生听了你的,会误导人家。你不高兴,和我有啥关系?你咋老活在自己世界里?比如,你让人讨厌也是别人的事,和你无关啊。
你开过庭么?审判员,代理人互相说对方缺乏法律常识的多了,有什么问题?审判员喷其他案件审判员的也听过,关键是依据什么说。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句题外话,你的说话方式,我不喜欢,比如:你懂吗?你这是低认知,等等这种擦边人身攻击的词语
: 你如果是个辩手,裁判会允许你这么跟对方说话吗?
: 你如果是个律师,法官会允许你这么发言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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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你说说,依据法理是构成侵权的要件,有几个?
你全部是主张代替证实,循环论证,自说自话。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已经说出了学校公告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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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我是告诉你,申诉期根本不影响撤销错误处分决定。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几十年这种事儿是没法拿来类比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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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首先,你我只是依据现有信息,推测得出你我的结论,你我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可能掌握到具体证据,即使有具体证据,也需要质证,而你我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
其次,法官判案不是只看条文本身,还要看条文背后的法理和法益,然后再结合一般人的常识性判断,所以才有了法官自由心证一说,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侵犯隐私,法条不可能一一列举,按法理和常识来说,性有关的这类私人活动,当属个人隐私
再次,网上哪些内容属于网暴侵犯隐私,哪些属于批评评论,这也是证据的论证问题,有些是,有些不是,看你提交的评论是什么了
最后,损害结果的证明也是当事人自己去提出诉求和证据
总之,说来说去,我们的讨论只是基于现有公开信息上的,如果按你说的,必须要有实打实的证据支持才行,那这个论坛上99%的讨论都毫无意义,那我们都可以闭嘴了,因为我们都是局外人,但这是不现实的,而且有没有采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据能不能得到支持,是个技术问题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你得举证什么性受害者而不是仅仅主张。
: 其次,民法典从未说提及姓名就一定够成侵犯个人隐私,你根本没有证实存在违法,仅仅还是主张。
: 第三,正常批评监督是否网暴行为,不是你可以认定的,你依旧还是主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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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75.*
你太武断了。这种情况是个人都会拿不准是不是紫薇,不如站起来从旁边慢慢走过去,再确定下是到底怎么回事。
你都不调查就下结论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主要是他俩坐一个小桌子面对面,距离很近。
: 这种情况对面女的发现桌子抖,一看正在抓那个地方,很难不误会。。
: 我的意见是这么近距离面对面坐着的时候确实要避讳下(除非是关系很好的熟人),实在不适忍不住抓,就换个座位或者回宿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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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6.116.*
警惕海量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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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16.240.*
首先,这个不影响法理论述。
自由心证根本不是我囯法治承认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原则。我猜你想说自由裁量范围。这个不仅有而且很大。相对应的是,审判监督追责机制,主审珐倌终身负责制。而且,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不需要刑案中的唯一排他完整证据链,这才是自由裁量的主要空间,几乎没人敢于写写违背法理的内容在判决了,给自己终身埋雷。
最后,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李小姐和乌选手发生过姓关系。这需要李小姐自己出来认下来……乌选手可能存在自吹自擂自我夸耀,即便他认了也不一定被采信。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你我只是依据现有信息,推测得出你我的结论,你我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可能掌握到具体证据,即使有具体证据,也需要质证,而你我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
: 其次,法官判案不是只看条文本身,还要看条文背后的法理和法益,然后再结合一般人的常识性判断,所以才有了法官自由心证一说,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侵犯隐私,法条不可能一一列举,按法理和常识来说,性有关的这类私人活动,当属个人隐私
: 再次,网上哪些内容属于网暴侵犯隐私,哪些属于批评评论,这也是证据的论证问题,有些是,有些不是,看你提交的评论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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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学号不记得,没看到公告,这类借口,都不能作为抗辩公告送达的理由
我只在此提到了抗辩一词,这句话的中心思想是,用学号公告没问题,并不是说女生有没有抗辩权的事,而你却发散成,我不懂女生有抗辩的自由
建议你驳斥别人之前, 用心看别人说的是什么,否则只能是自说自话
还是那句话,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也是基本法理,大一法学生都懂的,而且法条是有兜底条款的,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其中的(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学校的过错就是,可以预见学校官网公布的受害者个人信息会被互联网转载,而没有预见的,属于过失,这表述得很清楚明确了
我的观点都清晰明确表达了,你没有必须认可的义务,我也没有必须让你认可的责任,打官司,一审二审再审,最后还有很多不服的呢,这很正常。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你提的抗辩好么?怎么成了我发散?自己骂自己么?
: 学校不是鄭符机关,自身管理范围,就是法人实体,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权力机关才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基本基本法理。
: 且,我早说过,存在过错行为是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这跟你的例子丝毫也不矛盾,只是可以通过证实存在违法来论证存在过失。看不懂多看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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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75.*
有的人会走开,有的人可能会想到他在挠痒,有的人会怀疑他在干啥,有的人会认为他在紫薇。
这有啥奇怪?
世上的人又不是都一样的想法。
对面那个女生怀疑他是紫薇也属于正常范围。
【 在 airbus001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太武断了。这种情况是个人都会拿不准是不是紫薇,不如站起来从旁边慢慢走过去,再确定下是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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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都不调查就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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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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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0.*
需要眼神交流么????
压根不看你,别人对你比国际友好问候手式,你就没有被问候???
好好学学法律吧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就是这个“肢体行为”。
【 在 kingarthur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零交流,我理解是连眼神交流都没有,男生都在看书,挠痒的时候,也没有盯着女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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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