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是在为鲍洗地,非蠢既坏。
拿所谓的的法律规定当挡箭牌,不构成养父养女就没办法说鲍对女孩有生存和孤立的威慑力?你要知道鲍对一个14岁的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女孩意味着什么?不需要暴力,也照样能控制,控制你懂吗?照样是强奸,甚至是更严重的强奸,不光强奸肉体,还有灵魂。
不是收养法意义上的养父养女,就说明他们是男女朋友?自愿性关系?
滚远点吧,这里鲍对女孩有没有强大的控制力,是看事实的,不是看收养法,这是刑法在强奸这个罪上的基本态度,不懂可以翻阅相关司法解释;多说一点,正因为不符合收养法上的养父养父规定,鲍的行为更恶劣。
你这个逻辑,有点像,我22岁已经成年了,我有发生性行为的自由,所以我强行跟女孩发生性关系,没毛病。
水木是不是一对傻X所谓理工男?觉得爬点法规就tm洋洋自得?非蠢既坏,弱智的要命;如果是坏,这种坏还坏的很深远,无知的人容易被带节奏。
很抱歉,理工男背锅了。。。
【 在 nuisancebug (woshi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鲍毓明根本没有资格收养那个女孩,双方之间根本没有法律上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没有走收养程序,鲍毓明根本不能够被称之为“养父”,受害人也不是什么“养女”。
: 建议媒体和自媒体说这事儿的时候不要再提“养父”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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