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一下情况:
另案二审讨论的是:买家和担保公司有没有串通起来欺骗卖家在《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
《资金监管协议》签字是2017年4月7日,但房价涨的证据是至2018年3月的涨价。
因此,在另案二审的判决书中,对房价涨价的证据判定为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串通欺骗无关,对该证据的目的性不予确定。
另,我家虽然准备了这个证据,但一开始在另案中并未提供。在另案二审开庭答辩期间,担保公司的律师张口就来房价没涨,希望劝我家放弃。基于此,我家才提供这个房价上涨的证据给法庭,驳斥对方律师歪曲事实的言论。
【 在 echo107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啊,所以说你的因果关系不成立,不予以支持。房价涨了,认可,但是不会因为房价涨了买家赔偿你。
: 二手房就怕碰到这种人,大概率只能自认倒霉。
: 开始以为你是钱没拿到,房子已经不在你手上了,这种肯定支持你死磕。现在这种情况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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