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法治不是也是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就没有政治?有什么法律原则是可以超越这些绝对孤立存在的?说到底,即便对于一个事物,两种观点的认识有区别,但认识和事物,不是一个范畴。难道因为认识的不同,同一个事物就能变成和自己不一样了么?这是基本逻辑错乱的根源。
而且,以社会主义法学为指导的我国法学,认为:罪行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原则的存在,和该原则不受社会主义法治阶级社会法律本质的约束与影响,根本不是一个概念。同为罪行法定原则,资产阶级法学的该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学中该原则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是由国家(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性质决定的,承认这个不同,并不等于说就是一个有一个没有。就连国家的本质也不同,你能说一个有国家概念一个没有国家概念么?
脑子一团浆糊本不是你的错,但还出来忽悠就不对了……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可以解释为啥罪刑法定跟社会主义法治不兼容(闪烁其词不至于,怕你们听不懂是真的)
: 第一,谁也不至于蠢到把一切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东西都摒弃,去重新发明汽车,但政治法律思想是上层建筑中阶级性最强的,这个你不会有疑问的,所以发挥拿来主义的时候要多加分析肯定没毛病
: 第二,两边的“法”就不是一个东西(虽然看着也像,用着也像),社会主义的法,是基于法的本质阶级压迫工具而展开的,所有的法理都由此衍生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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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