粥店有什么问题?雇佣个人的是米和陈,连赵都不是,更不是粥店。粥店的义务是按时支付给赵工程款,没有单独给工人发工资的义务。
现在已查明,粥店已经按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赵,是赵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米。粥店不可能也不应该替赵给米钱。一个工程,不可能给两份钱。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是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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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这两百多万,本身是应该专款专用的,不应该因为赵某的资金链断了而被挪做他用,消失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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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从粥店到赵某遵守了规定,就不会出现需要米某陈某承担农民工工资没人发这个风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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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微微水木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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