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的一定比例(如不少于10%)作为农民工工资,及时存入专用预储账户。
显然粥店找来的多级施工企业都没有这样做,粥店作为建设单位也没有进行监管。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粥店有什么问题?雇佣个人的是米和陈,连赵都不是,更不是粥店。粥店的义务是按时支付给赵工程款,没有单独给工人发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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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已查明,粥店已经按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赵,是赵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米。粥店不可能也不应该替赵给米钱。一个工程,不可能给两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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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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