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写的这些,那不就是对总包方的要求么,是承包商应当设立账户,是承包商应当提交保函,那个账户是承包商事实拥有并且管理,除非法定事由可能出现冻结划转,不然就只能要求他们提交台账证明,而并不能直接上手去往外发钱,并且花名册在事实雇佣方手里,以及花名册本身一般也不是固定的,工地上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很普遍,否则窝工成本很高,事实上一切成本都是终端客户的。
以条款说条款没什么意义,条款仅仅是原则性规定,这些所谓的规定,如今凡是正式备案的工程全都会做,否则不让他们干活。但是那并不能杜绝拖欠甚至挪用工资,不能就是不能,怎么样都做不到账户代管。于是转而使用了事后制,从末端去保障人能拿到钱,而不是从前端下手如何搞代发。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另外,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规定。不是你说的什么只有政策,没有法规。
:
: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 ...................
--
FROM 120.24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