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必须把相应的规定明确在合同条款里面。以及,甲方在总包没有履行合同条款的时候,有向总包追偿索赔的权利。
但甲方说他不知情,让总包的分包商去承担因为他和总包没有履行规定带来的损失,那是不合适的。因为你们的合同,执行情况你们不知情,那善意第三方只能更不知情。
这种情形,分包商再次向甲方要求偿付农民工工资,并不是没有依据。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写的这些,那不就是对总包方的要求么,是承包商应当设立账户,是承包商应当提交保函,那个账户是承包商事实拥有并且管理,除非法定事由可能出现冻结划转,不然就只能要求他们提交台账证明,而并不能直接上手去往外发钱,并且花名册在事实雇佣方手里,以及花名册本身一般也不是固定的,工地上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很普遍,否则窝工成本很高,事实上一切成本都是终端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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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条款说条款没什么意义,条款仅仅是原则性规定,这些所谓的规定,如今凡是正式备案的工程全都会做,否则不让他们干活。但是那并不能杜绝拖欠甚至挪用工资,不能就是不能,怎么样都做不到账户代管。于是转而使用了事后制,从末端去保障人能拿到钱,而不是从前端下手如何搞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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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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