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条款确实不是非法的含义,但是认定无效也要依据法律,这又有什么问题?法律的问题回归法律,这是基本要求。至于喜不喜欢这个规定本身,也无惧讨论,只是人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需要以你喜不喜欢为考量,且根据持续舆情,大部分群众喜闻乐见,反而痛斥假装关心劳动者要限制资本任性的。对于事实,没必要装失明。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总之他们这个条款确实没有违法,至于有没有效那要看怎么出台的,但这不是重点吧,不管怎么说,为什么要把上班和结婚连在一起呢?
: 比如一个理货员,他是否有彩礼是否要婚房,与他能否胜任理货员有什么关系呢。人上班是去当理货员的,不是去工作单位完成结婚找对象的,为什么必须要婚事从简才能享受员工福利呢?
: 婚事从简确实是正能量没错,但是是正能量就要和薪资福利挂在一起的限制性要求么。应当倡导的多了去了,真这么搞起来了,员工道德规范手册是不是也太厚了,或者不想那么厚,那么相应会限制什么不限制什么呢,是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啥正能量纳入倡导项么?以及,相应再制定正能量倡导项之监管考核的流程规定?比方说,总归就是要按这条干,下面咋执行呢,是员工写承诺函呢,还是开启举报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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