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陈述的是“按儿子的说法,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
从案卷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女方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侵犯,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行为。
从事后女方内衣裤未检出str分型以及体内无伤无检出,下肢下身无抵抗伤的物证来看
这两个不同陈述谁说的话更可信些?
二审完全采信原告陈述,否定被告陈述,却没有对此举出可信的强有力证据来
如果男方说的是假话,确实用强了,那么不管之后有什么加名不加名女方是否不予追究的操作,他其实确实是有强的罪行
但是如果他说的是真话,只是事前两人两情相悦亲密接触且未发生实质强入,只是因为事后双方经济冲突导致翻脸激化矛盾,那被按照qj已遂判罪就肯定是彻头彻底的冤案
二审需要证实的是为何认定女的说的是实话,男的是撒谎,尤其是dna等检材物证材料和男方陈述无冲突,却和女方陈述有较强烈冲突的情况下。
--
修改:windtooth FROM 125.76.180.*
FROM 125.7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