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觉得南昌的锜振东案基本把整个实务的脉络都显示清楚了。
该案不是未成年人,有全程录音和视频证据,双方事前事后交流文字等客观证据,即使如此一审依然判六年。注意这条链上有公检法三家,这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态度。
原因就在第一条,客观证据只能作为参考,口供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条在同意可以撤销的原则下很难办到。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点,口供需要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不必过于拘泥直接客观证据这些,重点是针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没有任何主要看口供的意思。
: 第二点,是否有强迫,暴力,,强制,反抗打斗,本来就是印证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法理没有变化。而且,没有任何性同意举证责任在被告的表述。你能证实性同意自然可以证否违背妇女意愿,而非相反,也就是不能证实性同意,就是违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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