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其实就是典型的一直在偷换概念转变话题,从学校是否构成侵权,转化成事实证据不可知,再转化成侵权要件学说之争,但你一直忽略了一个事实,无论是从法条的角度,还是各种学说的角度,都可以论证出学校侵权的性质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也知道是学术争议,难道有谁说了,其他人就不能不认可么?我已经以事实证明,根本不存在吸收,因为从开始就有大量无违法行为也构成侵权的案例。不看事实看什么谁咬文嚼字么?明明存在裁判事实,却坚持事实和自己认知不同,那是事实不存在么?还是必须得曲解事实?这都是毫无意义的。
: 最后,你连被爱人被损害的是什么权益,都论述不清楚,快别丢人害人了,你主张半天侵犯隐私权,可人家是因为名字被泄露导致的损害结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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