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涉及到三方面的人员和机构:一是大刘、小刘两兄弟,他们主要从事汽车电路维修工作;二是新能源车企A公司;三是A公司的新能源车主。
据了解,A公司生产的新能源车,其电池管理系统会在识别到碰撞信号后“上锁”,也就是禁止动力电池对外输出功率,使得汽车无法正常行驶。
按照常规流程,动力电池应在完成相应检修、确保能正常安全使用后,才能“解锁”。
不过,部分新能源车主在汽车“上锁”后,并未选择官方授权渠道进行电池检修,而是前往两兄弟的维修企业,后者利用芯片读写器、电脑等工具修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从而达到“解锁”电池的目的。
A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二人通过上述方式修改了两块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获利所得共计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兄弟“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终的判决是:大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小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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